商品房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1-08-13 14: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问:商品房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按照同一标准向业主收取。本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前,包括办理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环节。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时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业主在物业交付使用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一般是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将维修资金交至建设单位处。
2、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前,建设单位应当已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应当公示或出示已将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的相关凭证,即由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开具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及交存明细清册。
3、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金额应当与建设单位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的金额一致。业主可以根据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交存明细清册确认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4、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后,建设单位应当开具维修资金收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