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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新城太阳能热水系统实施细则(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文件[锡委发(2010)60号]对太湖新城建设要求,经无锡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研究讨论后对太湖新城建设项目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有关事项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应统一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采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方式,应充分利用屋顶面积,12层及12层以下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用户数一般不应少于60%。
3、采用外挂南墙(包括阳台式)的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及12层以下住宅,日照时间在4小时以上住户应统一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12层以上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在用地范围内综合平衡考虑,但太阳能热水系统用户数不应少于25%。
二、公共建筑
1、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一般应采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屋顶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量一般不应小于建筑物生活热水量的80%。
3、当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量小于建筑物生活热水量的50%时,应设置其他再生能源加以补充。
4、大型商场、展览馆、影剧院、办公楼(公寓式办公楼除外)等没有热水需求或极少热水需求的建筑物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作为已经采用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