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12 14: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16-00298
- 生成日期
- 2016-05-12
- 公开日期
- 2016-05-12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根据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217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为方便理解及便于实际操作,特此解读说明。
一、申报与登记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扬尘排污费征收部门如实申报,领取《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要求填报。申报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物的排污申报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即项目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应该在工程开工15 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区级环保部门领取《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一式两份) ,并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按照《办法》规定排污申报应当在工程开工15 日前完成。因此,甲方也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填报好的《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盖章后送交环保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同时,向环保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其他等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环保部门在收到甲方报送的《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后应当及时审核,完成登记后一份交还甲方留作备查,一份留给环保部门作为核算扬尘排污费的依据。
二、施工期的核定
第十一条施工期结束的认定以经过核准的排污申报施工工期为准; 实际施工期与经核准的申报施工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申报。
本条对工程项目施工期的申报与审核进行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对施工期的认定应当以企业申报为基准,以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为依据进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甲方) 进行排污申报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计划(施工合同) 如实申报。开工后实际工期或施工情况与计划工期或施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甲方) 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进行审核、核定; 项目建设单位( 甲方) 应当在项目完工前1 个月内向征收部门报告。因此,当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时,项目建设单位( 甲方) 必须及时进行变更申报。反之,当施工工期发生较大变化而未进行变更申报,将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 工期核定,超过合同工期的按最大工期核定工期。在这里,发生" 较大变化"是指应当变更申报而未及时变更申报致使征收部门失去了现场核查条件的。
三、责任落实与现场检查
第五条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本条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甲方)负责缴纳扬尘排污费,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监督、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乙方)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实施方案逐一落实,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征收部门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填写《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和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 ,检查结果盖章后按月或按季交送征收部门汇总。每个施工工程现场检查不少于1 次,施工期超过3 个月的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 次,工程完工前进行最后一次检查。
本条要求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情况现场检查。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应当督促项目建设方按照规定到环保部门进行扬尘排污申报;二是对施工项目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开展检查;三是环保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日常的工作联动机制,检查结果和扬尘排污费征收情况定期互通;四是征收部门抽查结果与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检查结果同等有效。
四、征收标准与计算
第七条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 元/平方米·月。
本条规定了扬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为1 元每平方米每月。
第八条第二项"建筑面积的计算"。
本项对面积计算专门加以明确,扬尘排污费应当按每个月相关工程阶段对应的实际施工面积或建筑面积计算。
五、《办法》主要内容摘要
1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 、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和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扬尘排污申报和扬尘排污费的缴纳工作。
3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 元/平方米·月。
弘扬尘排污费= [收费标准×建筑(施工、拆迁)面积] x工程调整系数x (1 -达标削减系数的平均数) x 施工期(月) 。
4 、工程调整系数
拆迁工程 1. 6
市政工程、公路施工、市政开挖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1. 4
土石方、桩基 1. 6
结构、装修 1. 0
5 、扬尘排污费由征收部门按月或按季度及时进行收费公示。
6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7、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
8、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