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4 15:5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16-00280
- 生成日期
- 2016-05-04
- 公开日期
- 2016-05-04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效力状况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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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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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政发(2016)99 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2016 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第50 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51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33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8)85 号)等文件精神,现调整2016年度住房保障标准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2016 年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880 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 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符合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2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2016 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008 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 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6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仍按每平方米2920元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2016 年度无锡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调整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008元以下的无房家庭。
四、上述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无锡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办法》、《无锡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办法》、《无锡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及金融资产认定等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保障标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