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30 16:4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69/2016-00223
- 生成日期
- 2016-03-30
- 公开日期
- 2016-03-30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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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及江阴、宜兴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是本辖区房屋结构安全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审定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房屋安全管理执法、房屋安全法律宣传等工作。
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及江阴、宜兴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是本辖区房屋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对江阴、宜兴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房屋安全检查、房屋排险解危及《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屋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房屋安全有关工作。
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房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登记,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向房屋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锡市房屋装饰装修登记表;
2、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4、装饰装修方案;
5、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载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符合《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还应当提供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决定;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7、委托他人办理房屋装饰装修登记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委托材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健全登记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为参加创优达标、招投标、行业评比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白蚁防治备案机制
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白蚁防治机构备案登记表;
2、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5、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健全房屋结构安全告知机制
房屋登记机构进一步完善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协议中明确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改造等事项,落实房屋结构安全告知责任,保障买受人、使用人知情权。
(四)完善违法查处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的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安全管理机构。
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发现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申请人未出具实施白蚁预防证明文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不予受理房屋登记。
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发现违反《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一)健全应急处置预案。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房屋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重大、突发房屋安全事件。
(二)强化责令改正。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许可手续,不符合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条件的,还应当责令采取加固、修复等整改措施。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的,必须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以查明违法事实和危害的程度,鉴定费由违法行为责任人承担。对经过教育,违法行为责任人知错改正,有主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配合案情调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等情节的,应当视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妥善处理相邻安全
对于同一栋建筑物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投诉举报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情形(以下简称投诉人),并且要求对属于自己所有的专有部分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由要求鉴定人申请鉴定,或者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相关的民事责任,由相关的当事人按照《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对投诉人投诉举报的情况,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四)建立救助补贴机制
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之情形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向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救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困难证明;
4、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报告;
5、经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审核的整改方案;
6、房屋修缮费用;
7、其他需要的材料。
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救助补贴机制,解决资金来源,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