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是否需要相关业主配合?
发布时间:2015-07-25 17:4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拒绝配合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联系单位: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无锡市复兴路122号-2
联系人:张敏明
联系电话:827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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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拒绝配合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联系单位: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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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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